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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白拓与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拓,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401号原告白拓,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拓诉被告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拓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志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