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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张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张凯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7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2号。负责人于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支恩。被告张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凯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兆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