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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九某与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某,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452号原告九某,女,农民,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福某,男,30岁,农民,蒙古族,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在审理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