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九某与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某,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452号原告九某,女,农民,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福某,男,30岁,农民,蒙古族,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在审理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