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海勋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30号罪犯李海勋,别名刚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9)潍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鲁刑执字第9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33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海勋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海勋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减刑从严情节;2013年4月15日受到监狱警告处分,已扣考核分10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2013年4月15日受到监狱警告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32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