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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大鹏与金成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鹏,金成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4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鹏,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金成钢,男,住敦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大鹏与被执行人金成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将涉案房屋从被执行人金成钢名下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大鹏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立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