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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曹卫东、房启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曹卫东,房启妹,曹友斌,董金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负责人:陈斌,行长。被执行人:曹卫东,农民。被执行人:房启妹,农民,系曹卫东之妻。被执行人:曹友斌,退休教师。被执行人:董金坚,退休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卫东、房启妹、曹友斌、董金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卫东、房启妹、曹友斌、董金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卫东、房启妹、曹友斌、董金坚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曹卫东、房启妹、曹友斌、董金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曹卫东、房启妹、曹友斌、董金坚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96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