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4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良斗与重庆元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斗,重庆元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282号原告李良斗,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陈思西,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美娜,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元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9-40#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朝中,重庆元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斗与被告重庆元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良斗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良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俊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