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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曾庆和诉曾庆熬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和,曾庆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2民初150号原告曾庆和,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舒远会,容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曾庆熬,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曾庆和诉被告曾庆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友义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庆和及委托代理人舒远会,被告曾庆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庆和诉称,原告之女曾先因生病,被告曾庆熬在为曾先输液的过程中,导致曾先于2015年9月23日晚20时20分左右意外死亡,在某某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原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凌晨三时达成协议,由被告曾庆熬一次性补偿原告曾先死亡的一切费用100000元,曾先的家属不再追究被告曾庆熬的任何责任。双方约定于9月25日支付原告10000元,剩余90000元曾庆熬在10月5日前付清,被告仅支付原告10000元,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90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曾庆熬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90000元。被告曾庆熬辩称,原告之女曾先在被告处输液过程中意外死亡,在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0000元是事实,被告支付了原告10000元,由于被告自己身患重病,自身经济困难,无力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补偿款9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在桐梓县某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的补偿款90000元。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调解协议原件,拟证明原告之女曾先在被告曾庆熬处输液过程中死亡,经某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100000元,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余款90000元未向原告支付的事实。被告曾庆熬对原告提交的调解协议原件真实性无异议,只是认为由于被告经济困难,余款90000元现在自己没有能力支付。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并结合被告曾庆熬的答辩情况,对原告提供的调解协议原件被告对其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原告曾庆和之女曾先因病在被告曾庆熬处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曾先意外死亡,2015年9月24日凌晨,原被告双方在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曾庆熬一次性补偿原告曾先死亡一切费用人民币100000元。协议约定被告曾庆熬于2015年9月25日支付补偿款10000元,余款90000元由曾庆熬在2015年10月5日前付清。被告曾庆熬于2015年9月24日支付了原告曾庆和补偿款10000元,余款90000元被告曾庆熬至今未予支付。现原告曾庆和以被告曾庆熬没有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剩余90000补偿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曾庆熬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90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女曾先在被告处输液治疗过程中意外死亡,原告曾庆和与被告曾庆熬于2015年9月24日凌晨在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的达成的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被告曾庆熬未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支付原告剩余补偿款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对于原告曾庆和要求被告曾庆熬支付剩余补偿款9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解现在经济困难,自己无力支付原告剩余补偿款90000元不是被告免责的法定理由,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庆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曾庆和补偿款人民币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曾庆熬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永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