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安小池与赵家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小池,赵家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安小池。被执行人赵家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小池与被执行人赵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小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