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田东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51号罪犯田东学,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邵寨镇三联村庙下社***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以(2011)陇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东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附加罚金20000元(罚金未缴,开证明、累犯),刑期执行自2011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东学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田东学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东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东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东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