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66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成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