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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66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成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