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丁佐举诉王秀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佐举,王秀芳,杨文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利民初字第82-1号原告丁佐举,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被告王秀芳,女,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第三人杨文斌,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佐举诉被告王秀芳、杨文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佐举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丁佐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佐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佐举负担。审判长 贾淑玲审判员 马 茹审判员 盖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秀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