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王丽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财保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住所地望奎县中央大街208号。企业负责人李士强,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王丽丽,女,1982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莲花镇中心小学教师,住望奎县莲花镇信六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因被申请人孙立春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丽丽在中国建设银行望奎支行开户的工资予以冻结136618.92元。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丽丽在中国建设银行望奎支行开户的工资予以冻结136618.92元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率灭失。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尊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春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