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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遵义市东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东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遵义市东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小区。法定代表人徐小平,董事长。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街*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富学,总经理。原告遵义市东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东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市东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梓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