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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洪梅与马希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梅,马希玉,徐州金虹特种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26-1号原告:王洪梅,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希玉,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州金虹特种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玉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朱徐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志远,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洪梅与被告马希玉、徐州金虹特种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永静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马希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永静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