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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与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胡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胡金峰,卢慧玲,胡金豹,胡金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负责人侯西杰,该行行长。组织代码67853878-7。被告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金峰。被告卢慧玲。被告胡金豹。被告胡金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与被告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胡金峰、卢慧玲、胡金豹、胡金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鞠法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文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