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蒋红霞与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霞,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635号原告:蒋红霞,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北206房。法定代表人:曹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霞诉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红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红霞负担。审 判 长 胡雁翔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沈珍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