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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汪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汪 某 与 汤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0203民初15号原告汪某,女,61岁。被告汤某,男,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祝焕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