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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何成坤与奉化市柯烨户外用品制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503号原告何成坤与被告奉化市柯烨户外用品制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成坤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柯烨户外用品制造厂已歇业,代表人鲍冠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成坤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奉化市柯烨户外用品制造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成坤案款285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执行费3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35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