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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文慧诉四川京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慧,四川京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18号原告:文慧,女,生于1974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四川京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卓缩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11层1102号。法定代表人:滕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慧诉被告四川京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