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刑初3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农民,住临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6日被取保候审,10月20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怀疑其妻王某乙离家出走与汤某甲有关,便以维修电脑为由,用电话邀请汤某甲到其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北王行政村的家中。22时30分许,汤某甲、李某共同到王某甲家卧室,王某甲持刀质问汤某甲其妻子下落。威胁汤某甲用数据线捆绑李某手脚,并砍伤汤某甲手部和腿部,将其拍晕。后王某甲持刀将李某头部、胳膊砍伤。李某挣脱数据线后与王某甲抢夺刀并喊醒汤某甲,汤某甲从背后抱着王某甲,李某将到夺下,用该刀将王某甲头部砍伤。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左侧枕骨骨折,左侧颞枕部、右侧肩胛部及右前臂疤痕累计长度22.3cm,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汤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王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8月4日,汤某甲、李某与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汤某甲赔偿王某甲经济损失20000��,双方互相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贾某、王某乙的证言及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征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提出作案工具系李某携带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甲请求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临泉县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砍刀、数据线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立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