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6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被告雷某甲,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1月份共同生活,2012年11月26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雷某乙。后来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一丝和好可能,特依法起诉,强烈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雷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同意原告的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某要求离婚,被告雷某甲同意。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雷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00元;被告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应予以配合;待女儿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愿。三、被告雷某甲于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46000元。四、原、被告以后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豆品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耀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