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燕青、魏桂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青,魏桂香,饶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刘燕青,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农民,现住广昌县,。申请执行人魏桂香,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农民,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饶国财(曾用名:饶建国),男,1988年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农民,现住广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广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饶国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国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给义务,但被执行人饶国财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饶国财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嘉宾路支行的账户存款(冻结账户为62×××48,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金额为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上官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