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5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意兰与湖南双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意兰,湖南双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5245号原告刘意兰,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横新村第十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马逗,湖南翼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双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二环东路。法定代表人颜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美玲,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良垌镇黎明农场砖厂宿舍15号,系被告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意兰与被告湖南双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严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意兰的委托代理人马逗、被告双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美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开始每月不定时、不定量的向被告公司提供废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收购合同,每次被告公司的仓库管理员或货车司机均签收了相关的收货单,但被告公司一直没有足额支付原告货款。2014年12月5日,原、被告进行了一次对账,显示截至2014年11月30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568335.16元。2014年12月31日,双方对账显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1710431.36元。因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停止向被告供货。2015年2月,双方对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往来进行对账,显示截至2015年2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90979.46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但被告在2015年4月支付原告50000元货款后再未向原告支付其余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50979.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属实,但对原告起诉的货款金额有异议,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金额应为1518095.56元。被告在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已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18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起,原、被告开始发生废纸买卖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收购废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模式为原告每月不定时、不定量向被告运送废纸,在每次原告向被告运送货物之后,被告公司员工均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每月原、被告均进行一次结算,双方对被告已支付原告的货款及欠付原告的货款进行确认。2015年2月,原、被告对截至2015年2月被告应付原告的货款进行了结算,结算为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1590979.46元,后被告支付了原告货款72883.9元,尚欠原告货款1518095.56。2015年2月之后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货款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4份、2014年10月-2015年2月2日的送货单据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意兰与被告双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向被告的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的付款义务。原、被告已对双方买卖合同中被告应付原告的货款进行了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原告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双华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意兰货款1518095.56元;二、驳回原告刘意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8元,减半收取93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79元,由被告湖南双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