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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德清耀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炳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耀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叶炳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819号原告:德清耀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21-1号(11层)。法定代表人:俞志耀,董事长。被告:叶炳伟。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德清耀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炳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清耀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德清耀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承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喻思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