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杨甲与被告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20号原告杨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东升,商城县余集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与被告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甲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甲承担。审判员 吕祥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继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