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申请执行四川裕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泽明、陈淑惠、付东、朱静、四川林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天柱钢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四川裕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泽明,陈淑惠,付东,朱静,四川林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天柱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0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龙街25号。负责人赵诚。被执行人四川裕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新1号新华苑2-2-603号。法定代表人李兵。被执行人李泽明,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16号4单元7楼6号。被执行人陈淑惠,女,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16号4单元7楼6号。被执行人付东,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8号3栋1单元11楼42号。被执行人朱静,女,汉族,1972年5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8号3栋1单元11楼42号。被执行人四川林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侯家社区二组。法定代表人吴茵。被执行人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宝安。被执行人成都天柱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97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申请执行四川裕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泽明、陈淑惠、付东、朱静、四川林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成美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天柱钢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泽明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新1号3栋1单元2层201号房屋(权2987822)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朱静、付东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8号3栋1单元11楼42号房屋(权1007561)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