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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少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614号罪犯张少军,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集安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通中刑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少军犯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少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4年9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袁晓军不具备从事金融活动资格,以五分至一角多不等的月利息在集安市范围内非法发放高息贷款,采取先行扣除第一个月利息的手段,先后向崔玉子、丁家珍、王占伟、朴春子、李红彬等20余人放贷人民币500余万元,违法所得200余万元,并在放贷过程中伙同张少军等人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要利息,甚至实施殴打行为,多名借款人因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迫离开集安。张少军明知袁晓军非法经营高息贷款,而多次子以帮助,非法经营数额为300余万元。2008年6月,因袁晓军多次以“绑架崔玉子女儿”威胁崔玉子,崔玉子为不耽误女儿高考,找到兰莉,将欠袁晓军的160万元债务暂时转移给兰莉,同时将自己建设富商华城的“借款意向证明合同书”给了兰莉,但没有提到160万元是高利贷。一个月后,袁晓军带领张少军来到兰莉的诊所,向兰莉逼要160万元的债务,并索要一毛钱利息。兰莉知道这种情况后,不同意为崔玉子转账,袁晓军把兰莉诊所桌子上的所有物品全部摔掉,强迫兰莉给打了欠条。袁晓军以类似手段多次逼迫兰菊给打下共51万元的欠条。袁晓军于2008年7月3日和30日两次敲诈勒索兰莉5万元02008年10月左右,袁晓军提出将转移给兰莉的160万元在转回崔玉子,并以水果楼基础抵顶欠款的“借款意向证明合同书”一并转回,并将兰莉书写160万的欠条还给兰莉。2008年10月8日,崔玉子将欠袁晓军的160万元及兰莉所欠利息51万元,给袁晓军书写欠据,一并转给崔玉子。2010年1月,袁晓军带领张少军到兰莉家,以不给钱就让被告人张少军在兰莉家不走的手段,敲诈兰莉人民币1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74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04.0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少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少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