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巫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华,巫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7号原告张爱华。被告巫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华与被告巫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