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清婷诉被告杨广志、齐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婷,杨广志,齐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358号之一原告赵清婷,女。被告杨广志,男。被告齐娜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婷诉被告杨广志、齐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清婷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杨广志、齐娜娜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清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广志的工资账户、齐娜娜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将原告赵清婷提供担保的宋守国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