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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余杭区清合嘉园西区业主委员会与余国浩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杭区清合嘉园西区业主委员会,余国浩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733号原告:余杭区清合嘉园西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余杭区仁和街道和平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杨强,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福生,系物业经理。被告:余国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杭区清合嘉园西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吴福生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杭区清合嘉园西区业主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余杭区清合嘉园西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书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