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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破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破1号申请人:戴坚坚。被申请人:温州市景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济温。2016年1月6日,申请人戴坚坚以被申请人温州市景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市景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人戴坚坚以被申请人已偿还债务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市景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戴坚坚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戴坚坚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市景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员 郑 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千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