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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锡彬、向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锡彬,向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07号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9号36幢4-5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7810-9。法定代表人杜娟,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汪锡彬,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向苹,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锡彬、向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