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7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7285号原告张××,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卫忠,农民。被告王××,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玉光,天津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月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