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7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7285号原告张××,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卫忠,农民。被告王××,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玉光,天津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月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