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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李东亚与田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亚,田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557号原告李东亚,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田传明,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亚诉被告田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东亚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