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民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房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3217号原告:房某。委托代理人:李振庆,莱芜莱城汶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原告房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佩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原、被告认识后,原告年轻无知,被被告的种种谎言所欺骗而同居、怀孕、定亲、结婚。婚后,被告原形毕露,种种劣迹暴露出来。被告早在婚前三个月已不上班却不承认,证实之后承诺好好上班,但还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不务正业,长期在外开宾馆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的行径被其父母得知后,其承认错误并发誓痛改前非,因即将临产,原告容忍了被告,但之后被告不但未改,反而变本加厉,在原告生孩子前后,更是两三个月不上班,假借上班为名仍与她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经常与原告吵架。原告生子后一直住在娘家,被告从未照顾过原告母子,仍不知悔改。被告的行径已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孙某辩称:原告对我的指控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在公司组织的晚会上相识、恋爱,我将我家庭情况及本人状况均如实告诉了原告,不存在诱导、欺骗原告。我不上班,都是通过正常请销假手续请假,且都有正常的原因,未和原告及父母说实话,是为了不让家人挂念。原告说我和女人开房搞不正当关系,也不属实。孩子出生后因为孩子姓名、照顾月子问题,原告及家里人跟我家里人闹,导致我们家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闹到这种程度,我有错,原告也存在过错。我现在正在积极努力工作,承担起家庭的重任,希望都再给彼此一个机会,孩子不能失去父爱、母爱,婚姻不是儿戏,请求法院说和调解。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房某与被告孙某是同单位职工,双方于2014年3月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孙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关系一般。因被告不能正常上班,并且原告发现在其怀孕及生产后,被告与数名女子在宾馆开房、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带其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12月8日,原告诉来法院,请求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被告的聊天记录截屏、职工考勤记录表、被告开房记录查询结果、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相识时间短暂,但经过了解、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应当珍惜已经建立的家庭及夫妻感情。被告应当切实履行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并积极工作、劳动创收、辛勤持家。为了家庭长远利益及子女健康成长,在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帮助、互相信任、多行沟通、和睦相处、共同持家,促使和好。被告虽有过错,但有向好的意愿,原告应给予改过机会。原、被告婚后虽有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房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佩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亓新秀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