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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邱玲、王志强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玲,王志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皖1302民督3号申请人:邱玲,女,汉族,1960年2月3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王志强,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宿州市。申请人邱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志强给付借款2200000元及利息,并提供债权债务关系整合协议一份为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志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邱玲的借款2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从2016年1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支付令费用813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