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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牛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牛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字第92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鞠仙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某,男,生于1993年2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牛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金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香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