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与太原晋直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太原晋直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09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樊俊文,局长。委托代理人耿永钢,男,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科员,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66号。被执行人太原晋直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祠路一段121号。法定代表人郑庆堂,职务校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并国土资万监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在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作出的并国土资万监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继红人民陪审员 冯兰英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