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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圳与镇赉县东屏镇中学、秦莫龙、卲德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圳,镇赉县东屏镇中学,秦莫龙,邵德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83号原告:王圳,男,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忠和,男,汉族,农民。被告:镇赉县东屏镇中学。法定代表人:徐春风,该校校长。被告:秦莫龙,男,成年人,教师。被告:邵德才,男,成年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圳诉被告镇赉县东屏镇中学、秦莫龙、卲德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