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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终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辉明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辉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000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上诉人张辉明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99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辉明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起诉要求认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事实,不是要求认定违章建筑的行政管理职责。上诉人从2010年起口头和网上向多部门信访投诉,依据《信访条例》信访程序已结束。根据杭无违办(2015)1号《杭州市违法建筑九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对违章建筑的管理职责是区级人民政府,该项管理职责是行政行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不作为,不实事求是答复上诉人事实真相是乱作为。上诉人起诉于法有据。上诉人几年信访没有解决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提起行政诉讼合理合法,原审认定属于信访事项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认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责任。本院认为,张辉明请求认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责任并要求相关赔偿。从一审起诉状看,张辉明并未明确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具体内容,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从上诉状看,张辉明认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对违章建筑的管理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不实事求是答复上诉人事实真相构成行政乱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应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监管职责,但这种监管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管,不具有可诉性。张辉明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对其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行为,因信访处理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张辉明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张辉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东代理审判员  许勤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许赛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