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于亦智与何向顺、张秀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亦智,何向顺,张秀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于亦智。被执行人:何向顺。被执行人:张秀琛。申请执行人于亦智与被执行人何向顺、张秀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向顺、张秀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伊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亦智已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执行书,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张中学审判员 巩象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