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一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严某与郑某甲、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严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一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童金水,经商。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上诉案按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撤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计收2397.5元,由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才审 判 员 汪福庚代理审判员 范 超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