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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鹏、赵丽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鹏,赵丽丽,邯郸市巴蒂茜雅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286号申请人: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永年县临名关镇永美家园小区二十号楼南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杜永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梁鹏。被申请人:赵丽丽。被申请人:邯郸市巴蒂茜雅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刘营村北。法定代表人:梁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梁鹏、赵丽丽、邯郸市巴蒂茜雅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56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梁鹏、赵丽丽、邯郸市巴蒂茜雅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56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高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