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徐松焕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徐松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被执行人徐松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022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松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松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松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松焕(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67的存款人民币904938.2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