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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桐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383号原告:桐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永兴塘口。法定代表人:戴爱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祖良,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七星镇(320国道106公里处)。原告桐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静之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3元,减半收取1451.50元,由原告桐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