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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通河县京成一品自助烤肉与通河县祥和酒类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河县京成一品自助烤肉,通河县祥和酒类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92号原告通河县京成一品自助烤肉,经营者张巍,住通河县。被告通河县祥和酒类批发部,经营者张录明,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河县京成一品自助烤肉诉被告通河县祥和酒类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河县京成一品自助烤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河县京成一品自助烤肉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河县京成一品自助烤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河县京成一品自助烤肉负担。审判员  陈思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