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志祥与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祥,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01号原告李志祥。委托代理人谢瑜,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英,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寿,该村村支部书记,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祥诉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1607.50元,由原告李志祥承担。审判员  叶怀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