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62号原告颜某某,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委托代理人廖天德,安岳县镇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先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恒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