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二初字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遂平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00343号原告遂平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玉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燕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令,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遂平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遂平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学广审判员 李山民审判员 朱新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勇 来源:百度搜索“”